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本指南第七款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四)设备彩色照片一套,应包括设备的整体照、正面照、侧面照、背面照、内部电路板照片、设备铭牌照片等;
(五)申请单位如委托代理申请单位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为经办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录。
十二、办理方式
登录网站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十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相关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十八、咨询方式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程,或现场查询。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类事项-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结果查询”进行结果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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