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16/1005,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项石棉限制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与温石棉有关。
附件XVII第6项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石棉纤维及故意添加石棉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但是对现有电解设备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给予了豁免,包括允许用于制造和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纤维投放市场和使用。
物质名称 | 限制内容 |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 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132207-32-0 | 1.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根据本版本之生效条款,对于2016年7月13日仍在使用的电解设备,如其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使用已经被成员国豁免,则2025年7月1日前,第1段不适用于该类隔膜或专门用于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在这些电解设备中的使用。该类用途需按照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0/75/EU的许可条件执行。 受益于该豁免条款的所有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装了相关电解设备的成员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根据豁免用于隔膜的温石棉的数量。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送报告副本。 同时,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温石棉,监测结果也应在报告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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