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项目 | 发用类 | 护肤类 | 彩妆类 | 指(趾)甲类 | 芳香类 | |||
易触及 眼睛的 发用产品 | 一般 护肤产品 | 易触及 眼睛的 护肤产品 | 一般 彩妆品 | 眼部 彩妆品 |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 |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 | ○ | ○ |
注:①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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